发布日期:2025-05-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儿童福利协会。英文译名:“China Childrens Welfare Association”。
本会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开展联络活动时,使用“China Childrens Welfare Association (China Association of SOS Childrens Villages)”作为英文名称。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从事儿童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关心、支持儿童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面向全体儿童、聚焦特殊儿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不断增进儿童福祉,实现儿童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由党员会长、监事长,或者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担任。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儿童福利和权益保障政策,倡导“儿童利益优先”理念,积极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开展儿童福利和权益保障相关问题的政策理论研究和宣传,组织理论和实践交流;
(三)促进政社合作互动,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和权益保障事业;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研究制定儿童福利和权益保障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儿童福利和权益保障领域培训服务,组织儿童福利有关产业领域的博览会、交易会等;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等职业技能评价、职业技能竞赛等工作;
(七)开展国际儿童福利和权益保障领域交流合作;
(八)开展儿童公益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九)开展困境儿童救助和心理关爱服务;
(十)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有关事务,负责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联络协调工作,适时组建SOS儿童村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队伍;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成立的从事儿童福利或权益保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事儿童福利或权益保障相关理论研究的教学单位、研究院所,关注儿童福利或权益保障工作的机构、组织等,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关心和支持儿童福利或权益保障工作,在本领域做出贡献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担任名誉职务有关人员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继续担任有关职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继续担任有关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任命或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三)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各类人员的任免,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理事、负责人、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含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捐赠资金);
(三)政府资助及政府购买服务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项目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募集和接收的社会捐赠还须接受监事和捐款人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儿童福利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6日第九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